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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農業試驗所110年小麥契作申報作業事項要點公告
  • 發布單位: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金門縣農業試驗所110年小麥契作申報作業事項要點公告

發文日期:10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 農推字第1090003418號

主旨:公告110年小麥契作申報作業事項。

依據:金門縣「高粱、小麥雜糧契作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地點:轄區各鄉鎮公所及本所。

二、申請表格:契作切結書請逕向各轄區鄉鎮公所及本所領取並可於線上申請。(農戶申報其地號、面積應確實,各類地權資料檢附完備,且應於申請時間內如期申報。)

三、申請期限:109年12月15日至110年1月15日止,上班時間接受登記;超出期限不予受理。

四、農戶種植非自有農地,需徵得地主同意,並出具同意書或切結書,始得申請契作;租賃公有地應依農耕使用,不得種植小麥,違者本所不予核定種植面積,如有私自種植公有地一經發現,將依佔用公有地送有關單位究辦,並自負法律刑責。

五、各申報農戶應於110年1月31日前完成種植,逾期不予受理。

六、地區種植小麥契作農戶在採收10天前以電話向農試所申報農藥殘留抽樣檢測;受抽測農戶農藥殘留合格者,依契作保價政策辦理收購;若檢測不合格者,本所即於採收前3日通知農戶到場採樣複驗,動植物防疫所於複驗日起2日內完成檢驗,若仍然不合格將不予保價收購。

七、小麥採濕穀收購,本所將於農友收割時派遣人員監割,待預運送時簽証認証單,農戶需於一小時內直接運送至縣農會瓊林穀物乾燥中心,烈嶼鄉直接送至該區農會過磅收購。

八、監割時間:每日早上8點起至晚上7點止(星期例假日於農忙時本所照常配合加班監割)。

九、本申請人就本補助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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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