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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農業試驗所110年秋季高粱契作申報作業事項公告
  • 發布單位: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發文日期:110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農推字第1100001646號

主旨:公告110年秋季高粱契作申報作業事項。

依據:金門縣「高粱、小麥雜糧契作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1. 受理地點:本所農業推廣課服務櫃台及轄區各鄉鎮公所
  2. 申請表格:契作切結書請逕向本所農業推廣課服務櫃台及各轄區鄉鎮公所領取。(農戶申報其地號、面積應確實,各類地權資料檢附完備,且應於申請時間內如期申報。)
  3. 申請期限: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30日止,上班時間接受登記;超出期限不予受理。
  4. 農戶種植非自有農地之私有地,需徵得地主同意,並出具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始得申請契作,爾後若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而發生爭議等情事,由申報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租賃公有地應依農耕使用,取得租賃契約書,始得申請契作,如有私自種植公有地一經發現,將依佔用公有地送有關單位究辦,並自負法律刑責。
  5. 各申報農戶應於110年8月30日前完成種植,逾期不予受理。
  6. 地區種植秋季高粱契作農戶在採收10天前以電話向農試所申報農藥殘留抽樣檢測;受抽測農戶農藥殘留合格者,依契作保價政策辦理收購;若檢測不合格者,本所即於採收前3日通知農戶到場採樣複驗,動植物防疫所於複驗日起2日內完成檢驗,若仍然不合格將不予保價收購。
  7. 秋季高粱採濕穀收購,本所將於農友收割時派遣人員全程監割,待預運送時簽証認証單,農戶需於一小時內直接運送至縣農會瓊林穀物乾燥中心,烈嶼鄉直接送至該區農會過磅收購。
  8. 監割時間:每日早上8點起至晚上7點止(星期例假日於農忙時本所照常配合加班監割)。
  9. 本申請人就本補助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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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