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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農業試驗所輔導設立芋頭生產專區補助作業要點公告
  • 發布單位: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壹、目的:

為鼓勵年輕人返鄉投入芋頭生產,紓緩離島烈嶼鄉人口老化,產業萎縮困境,導正正確合理施肥、合理用藥,強化管理栽培技術等觀念作法,以增進農地生產力,提高芋頭種植品質及產量,增加農民收益、繁榮農村經濟,金門縣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特輔導成立芋頭生產專區,並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貳、權則劃分:

金門縣政府:芋頭補助政策之審核及產品行銷督導。

烈嶼鄉公所:負責接受轄區產銷班農民芋頭種植補助申請彙送及協助產品行銷。

金門縣防疫所:病蟲之監測預防及技術指導。

金門縣農試所:負責生產專區之政策推廣修訂,技術指導及經費補助審核撥付。

金門縣農會:協助芋頭之展售、行銷。

叁、實施期間:109年3月1日至7月31日止。

肆、經費預算:

款由「金門縣農業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列支。

伍、作業規範內容與實施步驟:

一、補(捐)助對象

金門縣烈嶼鄉蔬菜產銷班(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合格)為補助對象,且領有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之芋頭班員為優先補助。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預計輔導推廣面積15公頃,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每公頃最高補助20,000株為上限,每株補助資材費新台幣貳元。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栽培農地非自有農地者,需檢附地主同意委託經營書或租賃契約書,若地主為旅居海外或台灣者,耕作者需出具切結書;栽培於公有地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承租契約書,但爾後若該地耕作者與地主有經營糾紛,耕作者需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該補助款。

(二)符合規定之農業產銷班填妥申請表後向鄉公所提出申請並於5月1日前函送農試所審核。

 四、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每公頃最高補助芋頭種苗20,000株,未達20,000株者,依實際田間定植株數來作基本審查標準。

(二)需為生育良好無病蟲害之健壯芋頭種苗,且株高15公分以上,葉片至少2片。

(三)本所於6月派員會同烈嶼鄉公所實地田間勘查核對種植面積及株數,田間生長情形並進行初驗核定,並於七月上旬進行複驗。

(四)通過審核之產銷班應於7月31日前檢據向本所提出申請核銷(含驗收記錄及照片),逾期視同放棄該項權益。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實地驗收核對無誤審核通過後檢附收據向本所辦理經費請撥與核銷。

(二)本補助以本所當年度編列之經費為限,若年度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暫定補助金額總經費為新台幣60萬元。

六、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查核結果如與原申請表不符者,補助款予以追回。

(二)當年土地不得申請契作小麥,收成數量需填報送農試所當作隔年補助績效評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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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