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金門縣農業試驗所109年金門縣經濟作物落花生補助申報作業事項公告
  • 發布單位: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發文日期:109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推字第1090000963號

主旨:公告109年金門縣經濟作物落花生補助申報作業事項。

依據:109年金門縣經濟作物落花生推廣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受理地點:轄區各鄉鎮公所、金門縣農業試驗所

二、申請表格:申報切結書請逕向各轄區鄉鎮公所領取或至金門縣農業試驗所辦理線上申報。(農戶申報其地號、面積應確實,各類地權資料檢附完備,且應於申請時間內如期申報。)

三、申請期限:109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止,上班時間接受登記;超出期限不予受理。

四、農戶種植非自有農地之私有地,需徵得地主同意,並出具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始得申請契作,爾後若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而發生爭議等情事,由申報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本所核對前作小麥契作資料,凡前作已申請小麥契作之土地面積,則不符合核定補助。

五、每一申報戶總申報土地面積需農田至少500平方公尺(含)以上。

六、落花生種植後,凡符合申報規定,植株生長率達70%以上者,每公頃補助新臺幣40,000元,未達者則依實際生長情況比例發放補助款,全無發芽生育者不予補助,種子請農友自備,並限於109年5月31日前種植完成,逾期種植本所不予查核。

七、公有地部份應辦理合法承租,申請契作栽培需檢附租賃契約書始得申報,若有私自種植一經發現除不予辦理,並將依占用公有地送有關單位究辦,自負法律刑責。

八、本申請人就本補助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 點閱次數:427
  • 上版日期:10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