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協助地區農業產銷班設置活動場所設備、補助蔬菜種苗、防治農作物病蟲害補助生物製劑與其他有機可用資材等,並鼓勵地區農業產銷班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產銷班係指雜糧產銷班、蔬菜產銷班、果樹產銷班、特用作物產銷班、菇類產銷班、養蜂產銷班。
三、補助對象:經主管機關立案之農業產銷班。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規定及範圍:
(一)同一案件僅能向單一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不得與其他同性質補助重複申報。
(二)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符合規定之農業產銷班填妥申請表後於期限內送本所審核。
六、各項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補助農業產銷班班費:
農業產銷班班費以最近一年金門縣政府辦理產銷班評鑑複評成績為依據:
1.複評成績60分以下不發給班費;60-69分發給班費1萬元;70-79分發給班費2萬元;80-89分發給班費4萬元;90分以上發給班費6萬元。
2.地區各農業產銷班應於7月31日前檢據向本所提出班費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該項權益。
(二)補助農業產銷班獎勵金:
為鼓勵地區農業產銷班良性競爭,提昇農業產銷班素質,全縣複評平均成績第一名核發獎勵金3萬元,第二名核發獎勵金2萬元,第三名核發獎勵金1萬元。
(三)補助班場所設備:
1.最近一年複評成績達70分以上之農業產銷班,得申請補助。
2.班場所設備補助依實際採購金額補助,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每班最高補助金額2萬元,同一產銷班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3.申請補助班場所設備前需先提報產銷班班會討論並經半數以上班員同意通過。
4.補助設備需放置於班場所,並於設備上標注金門縣農業試驗所補助字樣。
5.班場所設備以硬體設備為主,軟體設備等不列入補助範圍。
6.班設備以班長為保管人,班長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如因故意或過失致班設備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發生或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7.班設備於班長異動時,應移交繼任班長。
8.班設備之汰換更新,由班長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所定使用年限辦理。
9.符合規定之農業產銷班應於8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四)補助蔬菜產銷班種苗:
1.最近一年複評成績達70分以上之蔬菜產銷班,得申請補助。
2.種苗依購置憑證(發票)金額補助(每株補助上限金額5元),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每班最高補助5萬元,若本所年度有育苗之菜苗則不列入補助範圍。
3.蒜種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以當年產銷班實際種植面積推估審核,每班最高補助5萬元。(原則每分地以120公斤為上限)
4.符合規定之蔬菜產銷班應於9月30日前檢附班員栽培名冊,向本所提出申請。
(五)補助生物製劑及其他有機可用資材:
1. 最近一年複評成績達60分以上之農業產銷班,得申請補助。
2.依當年度產銷班估計農作物栽培面積及種植種類防治病蟲害之需求,向本所辦理申請補助生物製劑及其他有機可用資材每公頃之用量來作為核定補助之依據。
3.所提出申請之補助項目若於附表無列出,請提供許可證字號或普通名稱等相關佐證資料。
4.防治資材等補助,依購置憑證(發票)金額補助,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每班以二萬元為補助上限。
5.符合規定之農業產銷班填妥申請表後於期限內(8月31日前)送本所申請審核。
6.依產銷班提出申請之農作物栽培面積(以不超過產銷班成立核定之面積)及生物製劑與其他有機可用資材需求數量作為基本審查標準。
7. 農業產銷班應於10月31日前檢據向本所提出申請核銷(含採購驗收記錄及照片),逾期視同放棄該項權益。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種苗、設備補助,經本所審核驗收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接受通知後,檢附領款收據、各項支出原始憑證、驗收紀錄、驗收照片等函送本所核撥經費。
(二)接受本所補助之設備,應辦理團體或組織會計財產登錄,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與行政院訂定之物品管理手冊相關規定列帳管理。
(三)產銷班所有補助以本所當年編列之經費為限,若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
八、督導及考核:
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查核結果如與原申請表不符者,補助款予以追回,並視情節對該團體停止補助一年。
九、本要點若有不盡事宜之處,經縣府同意後修定之。